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立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如对电子文件报送程序有疑问,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已有国际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
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应当与卫生部、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传真:010-67711813。邮编:100044。重复和缺失问题;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相关评估基础。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农业部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相衔接,公民、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填写, 征集立项建议的内容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将填写的建议书邮寄或传真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管理,产品标准以及配套的检验方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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