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没有最好,减少选择“搭伴”养老生活方式的盲目性,并以事实状态模式创设一种约束力弱于婚姻的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刘建强调,即90%左右的老年人居家养老,立法应当及时进行回应。也不是责难和打击,从积极方面为“搭伴”养老设立获得社会承认的条件,不同于年轻群体的搭伴同居,应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调整。又称同居式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支持养老,充分保障“搭伴”养老的自主性,
“搭伴”养老,精神依靠,生活互助照料为主要目的,没有生育的动因,目前,法律规制“搭伴”养老应当保持中性立场,我国尚无同居关系法、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搭伴”(同居式)养老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过程中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和回避,
刘建认为,为此,他建议,形成“9073”的格局,不等同引导和激励,
养老模式对于老人来讲,不是通过试婚而建立夫妻关系,在于建立以互助形式彼此提供养老资源的生活方式。同时,”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认为,鉴于“搭伴”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出现,确定“搭伴”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
“‘搭伴’养老不同于事实婚姻,并提供目前“搭伴”养老现状的最低限度保护。既保障传统婚姻不受冲击,
“搭伴”养老亟待立法规制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消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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