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慎用扣押、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金融机构、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金融机构、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争取其通盘考虑,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若干意见》还提出,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若干意见》提出,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影响时间长,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即便是同一地区,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对该地区出口型、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同时应当看到,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扣押、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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